(2017)粤0115民初2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涂文军与深圳市祥和兴车辆管理有限公司、郴州市义捷现代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文军,深圳市祥和兴车辆管理有限公司,郴州市义捷现代物流有限公司,深圳深港荣利直通巴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北湖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黄森林,吴金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5民初2547号原告:涂文军,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委托代理人:陈权义,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被告:深圳市祥和兴车辆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丹竹头红棉路66号109。法定代表人:罗栋娣。被告:郴州市义捷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槐树下(北湖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张检义被告:深圳深港荣利直通巴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1043号深荣大厦。法定代表人:杨卓。委托代理人:赵德宝,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天安国际大厦C座1201--1208室。负责人:赵歆。委托代理人:孙建、杜丹丹,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北湖支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桐梓坪15号。负责人:蒋秋香。委托代理人:方金贵、谢敏玲,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122号南方大厦A座2-10、17-28层、B座1-4、15-19层。负责人:徐如财。被告:黄森林,男,197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吴金葵,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文军诉被告深圳市祥和兴车辆管理有限公司、郴州市义捷现代物流有限公司、深圳深港荣利直通巴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北湖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黄森林及吴金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涂文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案应按原告涂文军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涂文军撤诉处理。本案诉讼受理费1236元,由原告涂文军承担。审判员 刘 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慧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