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2执异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马红飞与左权县精奇动物养殖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全有,王云仙,马红飞,左权县精奇动物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2执异21号申请人:马全有,男,汉族,1953年10月7日生,左权县人。申请人:王云仙,女,汉族,1963年2月17日生,左权县人。申请执行人:马红飞,男,汉族,1989年5月20日生,左权县人,已故。被执行人:左权县精奇动物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左权县西关小石桥。法定代表人:宋彦国,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马红飞与左权县精奇动物养殖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马全有、王云仙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马红飞死亡注销户口证明》、左权县西寨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马红飞继承人情况的《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2009)左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2009)晋中中法民终字第8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查明,本案申请执行人马红飞于2016年9月5日死亡,申请执行人马红飞生前未婚,无子女,申请人马全有系申请执行人马红飞父亲,申请人王云仙系申请执行人马红飞母亲。本院认为,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申请人马全有、王云仙作为申请执行人马红飞的继承人,在申请执行人马红飞死亡后,可以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向规定,裁定如下:变更马全有、王云仙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豫山人民陪审员 郝建荣人民陪审员 刘云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