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2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山东圣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孙香、孙玉红保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圣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孙香,孙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34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圣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崂山区。负责人刘广国,总经理。被执行人孙香,女,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孙玉红,女,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圣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孙香、孙玉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东圣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212执349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泳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贾瑞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