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民初1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志伦与被告徐发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伦,徐发兵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1745号原告:王志伦,1950年3月16日出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被告:徐发兵,住南京市雨花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伦诉被告徐发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伦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发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伦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志伦负担。审判员 罗贵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龚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