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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2执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许沁伟、叶顺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许沁伟,叶顺斌,陈志方,南京博尊服饰有限公司,南京汉硕电子信息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2执10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在南京市洪武北路20号。负责人林静然,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奇颖,江苏利德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江苏利德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许沁伟,男,汉族,1969年10月29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叶顺斌,男,汉族,1967年9月7日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陈志方,男,汉族,1971年1月27日生,户籍地在南京市秦淮区。被执行人:南京博尊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中山科技园博富路31号。法定代表人:许沁伟。被执行人:南京汉硕电子信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中山科技园长府路58号。法定代表人:叶顺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许沁伟、叶顺斌、陈志方、南京博尊服饰有限公司、南京汉硕电子信息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650237.4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陈志方所有的位于南京市浦口区XXXX室不动产、南京市建邺区XXX室不动产。被执行人许沁伟所有的车牌号为苏A×××××的索兰托牌小型普通客车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在先且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南京汉硕电子信息实业有限公司车牌号为苏A×××××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未实际控制。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尚未执行到位借款本金638069.45元及罚息、迟延履行利息、其他费用等。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玄商初字第18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2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顺光审判员  沈 烈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