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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民初3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徐秀阁与王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秀阁,王秋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3100号原告:徐秀阁,女,汉族,1957年4月8日出生,住濮阳县。被告:王秋生,男,汉族,1963年9月28日出生,住濮阳县。原告徐秀阁诉被告王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徐秀阁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秀阁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秀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秀阁承担。审判员  韩晓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