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3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徐秀阁与王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秀阁,王秋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3100号原告:徐秀阁,女,汉族,1957年4月8日出生,住濮阳县。被告:王秋生,男,汉族,1963年9月28日出生,住濮阳县。原告徐秀阁诉被告王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徐秀阁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秀阁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秀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秀阁承担。审判员 韩晓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