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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安平县鼎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纪小盼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平县鼎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纪小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248号申请人安平县鼎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为民街北(富民路西)。法定代表人:赵占普,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纪小盼,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安平县本院在执行安平县鼎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纪小盼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财产,并申请本案暂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明执行员 李 垂执行员 李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小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