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7执字第2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巩义市金正耐火材料厂与西安山远高压电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义市金正耐火材料厂,西安山远高压电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字第2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巩义市金正耐火材料厂,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中心路**号院*号楼*单元***号。法定代表人王志成,该厂厂长。被执行人西安山远高压电瓷制造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泾河工业园泾渭十路。法定代表人杨庄超,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巩义市金正耐火材料厂与被执行人西安山远高压电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17民初8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巩义市金正耐火材料厂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西安山远高压电瓷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被执行人西安山远高压电瓷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再无其他财产。现申请人巩义市金正耐火材料厂尚有债权本金181659.04元及利息未受偿,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7执字第236号买卖合同纠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期限不受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民代理审判员  罗 娟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英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