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5执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高春月与郭瑞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春月,郭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5执00198号申请执行人高春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郭瑞,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本院在执行高春月申请执行郭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春月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16)内0125民特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光明审判员 李明海审判员 梁利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