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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民初3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宋金凤与邱春宝、临沂金天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金凤,邱春宝,临沂金天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汪玉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李文峰,临沂市华瑞顺翔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

全文

{C}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830民初3626号 原告:宋金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张晓慧。山东华安御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春宝。 被告:临沂金天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孟青。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宋传龙,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斌。 被告:汪玉光。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负责人:任玉宏,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如航、朱丽娟(实习),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文峰。 被告:临沂市华瑞顺翔运输有限公司。 负责人:李凤明,职务: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李连亮,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汲川,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金凤与被告邱春宝、临沂金天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汪玉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李文峰、临沂市华瑞顺翔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宋金凤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金凤向法院提出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金凤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宋金凤负担。 审 判 长  胡迎阳 代理审判员  赵学雷 人民陪审员  孙克常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种 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