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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民初3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磊与王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王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3492号原告:王磊。被告:王明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磊与被告王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9元,减半收取78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所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