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03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分行与丁丽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分行,丁丽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03执2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分行住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目瑙纵歌路39号。负责人:朱旭鹏,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艳,女,1979年8月22日生,汉族,系该行内控与法律合规部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执行人:丁丽宏,男,汉族,1968年12月31日,原住芒市团结大街**号,现下落不明。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分行与丁丽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分行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云3103民初56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截止2016年3月21日本金人民币3789.88元,利息3353.12元;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利息按《个人消费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执行过程中经查丁丽宏无财产可供执行,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芒市人民法院(2017)云3103执22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可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军审判员 胡广学审判员 赵建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帮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