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李同吉、王华勇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同吉,王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刑初88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同吉,男,1998年1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古蔺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古蔺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9日被抓获,同月20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王华勇,男,1996年9月4日出生于四川省古蔺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古蔺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3月19日被抓获,同月20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7)8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同吉犯盗窃罪;被告人王华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某1、被告人李同吉、王华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5日晚,被告人李同吉至慈溪市龙山镇太平闸村春蕾路某号某室门口,采用撬锁搭线的方式,窃得李某1停放的望江牌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3040元)。后被告人王华勇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将上述车辆窝藏于慈溪市胜山镇四灶村其租房内。数日后,被告人王华勇等人又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李同吉购买上述车辆。同月13日晚,被告人李同吉至慈溪市龙山镇太平闸村春蕾路某号附近,采用推车发动的方式,窃得夏某停放的众好牌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4560元)。后被告人王华勇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将上述车辆窝藏于慈溪市胜山镇四灶村其租房内。案发后,上述涉案车辆均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李同吉、王华勇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同吉、王华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1、夏某的陈述、证人徐某2、袁某、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购车发票、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李同吉、王华勇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同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华勇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同吉、王华勇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同吉、王华勇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同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王华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倪 东 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邹荷君(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