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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民申2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泰格锐资(北京)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马桂林等保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马桂林,泰格锐资(北京)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古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20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民,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桂林,女,197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民,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泰格锐资(北京)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营路2号(住宅)楼1405室。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民,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古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龙翔路甲1号泰翔商务楼六层601、602室。法定代表人:杨冠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伟,女,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秉莹,北京市观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XX、马桂林、泰格锐资(北京)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格锐资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古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今小贷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终5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XX、马桂林、泰格锐资公司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就债务人柳佳的借款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保证合同关系,原审判决未明确再审申请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的追偿权。综上,依法申请再审。古今小贷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XX、马桂林主张其就债务人柳佳的借款与古今小贷公司之间不存在保证合同关系,但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原审法院依据查明事实认定《不可撤销担保书》及《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并判决XX、马桂林承担保证责任,并无不当。XX、马桂林关于原审判决未明确其承担保证责任后追偿权的主张亦无法律依据。故XX、马桂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关于泰格锐资公司的再审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泰格锐资公司未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对其发生法律效力,且其再审申请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故泰格锐资(北京)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亦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XX、马桂林、泰格锐资(北京)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 锐审判员 陈伟红审判员 史利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小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