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财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景县驰聘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苏华夏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景县驰聘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苏华夏,吕卫,曹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财保23号申请人:景县驰聘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景县景新大街北于桥村西。组织机构代码05098767-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1311270509876757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苏华夏,男,198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申请人:吕卫,男,199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申请人:曹健,男,198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景县。申请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5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汽车。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车辆,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苏华夏、吕卫、曹健银行存款3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被申请人苏华夏、吕卫、曹健名下汽车。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宋宪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洪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