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民初1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郑州银手镯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郑州银手镯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1579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静晶,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州银手镯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广文。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银手镯商贸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龚 磊审判员 刘泽军审判员 祝正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露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