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5财保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邯郸星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朱朋超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邯郸星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朱朋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5财保289号申请人:邯郸星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59991422XH。法定代表人:黄锋,董事长。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复兴路北侧工厂342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明,河北正纲律师律师。被申请人:朱朋超,男,1988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大名县。申请人邯郸星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朱鹏超所有的冀D×××××号凯迪拉克轿车予以查封。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朱鹏超所有的冀D×××××号凯迪拉克轿车予以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文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