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03执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唐国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唐国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3执5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住所地钦州市钦州湾大道76号。法定代表人俸江黎,行长。委托代理人何德炼,该分行个贷中心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翟聚才,该分行内控与法律合规部高级法律顾问。被执行人唐国大,男,汉族,钦州市人,居民,住钦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唐国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已经生效的本院于2016年5月4日作出的(2016)桂0703民初88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不履行。2017年6月19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行和解协议,约定:1、被执行人至2017年6月份止,已经欠申请执行人十期欠款(未含逾期罚息,前九期欠9349.66元,第十期约1155元左右),共款约10500元左右,该十期欠款定于2017年6月25日前一次性还清。之外的本案欠款,唐国大依案内《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还款,不得有误。2、本案受理费1710元,执行费2138元,全部由被执行人自愿负担。3、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4、本协议生效且上述第一项款项履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要求对本案终结执行,是其自愿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时效中断,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农耀星审判员 邓朝良审判员 黄本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