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1民初2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浩杰与于通、张宇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浩杰,于通,张宇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民初2067号原告:王浩杰,男,199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通,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纪龙,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于通,男,199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被告:张宇晨,男,199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丽英,女,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原告王浩杰诉被告于通、张宇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于通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浩杰撤回对被告于通的起诉。审判员 崔振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孔奕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