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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初5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光伟与傅来宁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伟,傅来宁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5064号原告:陈光伟,男,1950年6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告:傅来宁,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光伟诉被告傅来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光伟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陈光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光伟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为25元,由陈光伟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黄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