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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9执3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萍,杨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384-2号原告张萍,女,生于1966年4月16日,汉族,住旬邑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该社职工。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77年12月2日,汉族,住旬邑县某某小区六号楼三单元302室,旬邑县某某局干部。被告张某,女,生于1977年8月13日,汉族,住旬邑县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教师。本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某某、张某(2017)陕0429执384-2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014)旬邑民初字第0084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部分义务,强制执行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张某银行存款17600元,现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亦已领取案件款,该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3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军审判员 赵 剑审判员 师爱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库浩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