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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13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小艳与被告刘红晨、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艳,刘红晨,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3505号原告:张小艳。被告:刘红晨。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3层313-3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8560395709H。原告张小艳与被告刘红晨、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6月20日立案。原告张小艳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艳撤诉。审 判 长 陆 璋人民陪审员 陈 兵人民陪审员 魏国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