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09民初1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杨建永与唐明强、曹华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永,唐明强,曹华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1924号原告:杨建永,男,1971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被告:唐明强,男,1963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被告:曹华蓉,女,1967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原告杨建永与被告唐明强、曹华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建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建永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建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杨建永负担。审判员  陈存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梦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