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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民初12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宜兴市科创科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实德电缆有限公司、江苏振凯电缆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科创科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市实德电缆有限公司,江苏振凯电缆有限公司,江苏中凯电缆有限公司,宜兴市中凯铜业有限公司,宜兴市中化包装有限公司,宜兴市金锻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南京泽凯置业有限公司,孙超越,欧云霞,孙威,孙启凤,孙启英,史云华,徐旭平,蒋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12828号原告:宜兴市科创科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环科园永安路189号。法定代表人:芮英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健,江苏金陶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卫康,江苏金陶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实德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阳羡东路209号。法定代表人:孙启凤。被告:江苏振凯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经济开发区惠兴北路。法定代表人:甘军军。被告:江苏中凯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经济开发区惠兴北路。法定代表人:孙启凤。被告:宜兴市中凯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镇诸桥工业慧兴北路28号。法定代表人:欧云霞。被告:宜兴市中化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经济开发区惠兴北路。法定代表人:孙启凤。被告:宜兴市金锻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经济开发区惠兴北路。法定代表人:孙威。被告:南京泽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溪镇中山大街166号2幢-5号。诉讼代表人:李强,该公司破产管理人的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俞颖杰,该公司破产管理人成员。被告:孙超越,男,1968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告:欧云霞,女,1976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告:孙威,男,1992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告:孙启凤,女,1964年6月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县。被告:孙启英,女,1977年5月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县。被告:史云华,男,1976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县。被告:徐旭平,男,1970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告:蒋宇,女,1973年3月2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原告宜兴市科创科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实德电缆有限公司、江苏振凯电缆有限公司、江苏中凯电缆有限公司、宜兴市中凯铜业有限公司、宜兴市中化包装有限公司、宜兴市金锻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南京泽凯置业有限公司、孙超越、欧云霞、孙威、孙启凤、孙启英、史云华、徐旭平、蒋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科创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科创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兴市科创科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786元,减半收取25393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5993元,由科创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吕 欢代理审判员  孟理想人民陪审员  杨 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汤 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