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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30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赵某林、农某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林,农某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30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林,女,1962年7月出生,壮族,广西天等县人,职工,住西林县公安局住宿区。被执行人:农某维,男,1967年4月出生,壮族,广西西林县人,住西林县。申请执行人赵某林与被执行人农某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2月21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2017)桂1030执恢1号案件中,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1030执恢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岑念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春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