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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恢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李金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李金祥,高玉兰,朱振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334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称: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10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C83937J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被执行人:李金祥,男,196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址。被执行人:高玉兰,女,196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朱振林,男,197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史口村人,住址。本院在执行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金祥、高玉兰、朱振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及利息141775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金祥、高玉兰、朱振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张立忠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嘉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