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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民辖终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丹龙、马功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丹龙,马功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辖终5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丹龙,男,汉族,1989年11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偃师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功民,男,汉族,1975年9月5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上诉人王丹龙因与被上诉人马功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7)豫0303民初12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王丹龙上诉称,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在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申请人的住所地为河南省××组。依据民诉法的规定,本案应由申请人住所地的偃师市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敬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将该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偃师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约定:协商不成向该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所涉房屋位于洛阳市××工区,故原审受理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王丹龙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博文审判员  曹 园审判员  张予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