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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执3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忠祥申请执行贵州远锦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祥,贵州远锦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4执3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忠祥,男,1971年1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织金县金都酒店。被执行人贵州远锦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织金县城关镇平远明珠商住楼19-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58411985-6。法定代表人:黄良杰,该公司执行董事。王忠祥与贵州远锦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作出的(2016)黔0524民初32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忠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贵州远锦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保证金12000元及利息损失24560元,案件受理费1412.5元。被执行人贵州远锦润融资担保有限公依法应承担申请执行费448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远锦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被执行人贵州远锦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至今未实际履行义务。2.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以(2017)第27号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贵州远锦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高消费。3.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贵州远锦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贵州远锦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无工商登记、无证券亦无存款,有车辆登记车牌号为贵FH37**的雪佛兰牌汽车一辆,2017年5月23日,本院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上述车辆,因该车未能实际扣押,故未能处置。4.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向贵州省织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贵州远锦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贵州远锦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5.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将被执行人贵州远锦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6.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信息以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王忠祥,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忠祥对本院的执行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认可,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贵州远锦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被执行人贵州远锦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忠祥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调查的财产信息亦予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宏亮审判员  熊恩刚审判员  段忠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如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