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7民初2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卫红与朱国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红,朱国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2259号原告王卫红,男,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太康县。被告朱国胜,男,198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太康县。原告王卫红诉被告朱国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王卫红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卫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卫红撤诉。案件受理费124元,由原告王卫红负担。审判员 李文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