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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郑权、天津程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权,天津程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234号申请执行人:郑权,男,1971年2月20日生,汉族,天津焦阳商贸有限公司经理,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天津程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富民路津海公寓1-1505号。法定代表:人李林,经理。被执行人:李林,男,1987年03月13日生,汉族,天津程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户籍地天津市和平区。本院在执行郑权与天津程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林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郑权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2执2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百龄审 判 员  赵文龙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臧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