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民终1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树娥、文鼎江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树娥,文鼎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终15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树娥,女,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临清市,住临清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文鼎江,男195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上诉人李树娥因与被上诉人文鼎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7)鲁1581民初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树娥以与被上诉人文鼎江正在进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树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树娥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李树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久强审 判 员 孔繁奎审 判 员 郭召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杜宏伟书 记 员 赵书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