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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3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张志伟与许根全借款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伟,许根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3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张志伟,男,生于1957年5月6日,住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许根全,男,生于1969年2月10日,住四川省新津县。本院在恢复执行张志伟与许根全借款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许根全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了查找,未查找到许根全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志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宝东审判员  郑 飞审判员  黄立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员袁敬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