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6民初2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金瀛政与田立军遗失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瀛政,田立军
案由
遗失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6民初2686号原告:金瀛政,男,199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田立军,男,196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原告金瀛政与被告田立军遗失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瀛政及被告田立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金瀛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田立军返还钱包一个,内有现金3400元、少量外币、两张银行卡、身份证及苹果手机;2.诉讼费由田立军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8日晚,我在北京市怀柔区第一医院丢失一个黑色钱包,内有现金3400元、银行卡两张、少量外币、身份证一张、苹果手机一部。我于2017年3月29日10:30报警后,警察调取了怀柔区第一医院的监控录像。据录像显示,我的钱包被车牌号为×××的车主田立军于2017年3月28日21点04分左右捡到。为维护我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田立军辩称,我确实去过怀柔区第一医院,但未捡到金瀛政的钱包。单凭录像,并不能锁定捡钱包的车就是我本人的车。我车停在了住院部正门北面,停在了原告车的东北角,当时我下车的时候是一个人,回到车上是两个人。本案经审理认定如下:2017年3月28日20时31分,金瀛政于北京市怀柔区第一医院丢失钱包一个。其于次日上午报警,公安机关调取了现场监控录像。同年4月,金瀛政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田立军返还遗失物,并向本院申请调取现场录像。本案在庭审质证过程中播放了上述录像。据录像资料显示,金瀛政遗失的钱包于2017年3月28日21时04分被一驾车的男子捡拾,该男子并未下车。对该证据,田立军称捡拾钱包者并非自己,自己的确出现在录像中,但下车后即独自前往医院,返回时有其子同行;金瀛政认为,录像中显示钱包被驾车人捡拾后,该车的离开时间与田立军驾车离开的时间相符。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现场监控录像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出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录像资料显示,金瀛政丢失的钱包被一驾车男子捡拾,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该驾车人为田立军,本院亦无法进行推定,故对金瀛政要求返还遗失物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金瀛政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四十九元,由金瀛政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聂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