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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执保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邓怀朋、权树震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怀朋,权树震,李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保314号申请人:邓怀朋,男,1950年4月5日,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权树震,男,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李红梅,女,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申请人邓怀朋与被申请人权树震、李红梅担保物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7)鲁1502民特35号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权树震名下的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湖西办事处位大庙居委1幢楼1-2层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聊房权证湖字第××)。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赵 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云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