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5民初3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等与杨燕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杨燕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5民初3790号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镇汉溪大道南国奥林匹克花园北奥一路4区5座2层12号(自编之二房)。法定代表人:刘建。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24号城市花园湖景住宅4号楼1602号。负责人:梁兵。委托代理人:甘长山,广西欧亚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柳亦,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员工。被告:杨燕玲,女,1984年7月10日出生,住南宁市江南区。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与被告杨燕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潘心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翠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