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6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赵金金、李江、王昊鑫、崔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赵金金,李江,王昊鑫,崔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6执383号申请执行人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绥德县名州镇镇定北街。法定代表人:王维华担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赵金金,女性,汉族,住绥德县名州镇。被执行人:李江,男性,汉族,住绥德县名州镇。被执行人:王昊鑫,男性,汉族,住绥德县。被执行人:崔强,男性,汉族,住绥德县名州镇。本院在执行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赵金金、李江、王昊鑫、崔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江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德县支行账户/卡号内有存款,现因执行需要,需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江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德县支行账户/卡号内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执行。审判长 程剑勇审判员 马 国执行员 王浩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新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