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执21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领阳工贸有限公司、赵莲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领阳工贸有限公司,赵莲多,程鹏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21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领阳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经济开发区九鼎路98号2号厂房。法定代表人:应玮。被执行人:赵莲多,女,1966年4月18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程鹏鹏,男,1992年7月13日出生,住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领阳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莲多、程鹏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2016)浙0784民初116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莲多、程鹏鹏的存款3449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施俊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军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