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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执21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领阳工贸有限公司、赵莲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领阳工贸有限公司,赵莲多,程鹏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21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领阳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经济开发区九鼎路98号2号厂房。法定代表人:应玮。被执行人:赵莲多,女,1966年4月18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程鹏鹏,男,1992年7月13日出生,住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领阳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莲多、程鹏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2016)浙0784民初116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莲多、程鹏鹏的存款3449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施俊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军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