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民初1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魏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1999号原告魏某,男,汉族,1989年11月5日生,晋州市人。被告张某,女,汉族,1989年3月6日生,晋州市人。委托代理人张江浩,男,汉族,1965年12月13日生,晋州市人,系被告父亲,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吴艳超,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判员 吴晓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秘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