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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民初1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魏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1999号原告魏某,男,汉族,1989年11月5日生,晋州市人。被告张某,女,汉族,1989年3月6日生,晋州市人。委托代理人张江浩,男,汉族,1965年12月13日生,晋州市人,系被告父亲,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吴艳超,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判员  吴晓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秘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