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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8民初4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聂星宝与刘桂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星宝,刘桂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8民初489号之一原告:聂星宝。被告:刘桂英。原告聂星宝与被告刘桂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聂星宝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星宝以与被告刘桂英已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聂星宝撤诉。案件受理费377元,减半收取188.50元,由聂星宝负担。审判员  刘太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爱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