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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3民初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唐荣华与华容县北景港镇世纪星家电超市、张雄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荣华,华容县北景港镇世纪星家电超市,张雄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3民初1005号原告:唐荣华,男,197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被告:华容县北景港镇世纪星家电超市,住所地华容县北景港镇上节街。负责人:彭映红,经理。被告:张雄,男,199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华容县容声冰箱售后服务负责人,住华容县。原告唐荣华与被告华容县北景港镇世纪星家电超市、张雄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因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唐荣华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荣华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荣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737元,减半收取868.5元,由原告唐荣华负担。审判员 李 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易小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