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2执恢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支行、万载县双桥镇龙田村民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支行,万载县双桥镇龙田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2执恢36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支行。住所地:万载县。负责人:严洁。委托代理人:王正之。被执行人:万载县双桥镇龙田村民委员会(原蔺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万载县。法定代表人:周秋根。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支行与万载县双桥镇龙田村民委员会(原蔺桥村民委员会)(2017)赣0922执恢36号一案中,查明1990年5月原万载县双桥镇蔺桥村向县农行申请贷款种植果树,之后根据林改规定,村民委员会不能留置土地,必须分到村民。2012年蔺桥村等五个村合并到现在的万载县龙田村民委员会,通过调查,万载县龙田村民委员会除办公场所外,无其它固定资产,也无收入来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万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万双民初字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陈 炜审判员 :黄乃军审判员 :汪功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武革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