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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执1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璧山区郑应松皮革经营部与高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璧山区郑应松皮革经营部,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20执1303号申请执行人璧山区郑应松皮革经营部。经营者郑应松,男,生于1973年1月4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执行人高峰,男,生于1989年8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本院在执行璧山区郑应松皮革经营部申请执行高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高峰应给付申请人货款76200.00元及利息以及申请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852.00元。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渝0120执1303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川执行员 陈尔明执行员 胡克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