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廖彬与廖金全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彬,廖金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20执353号申请执行人廖彬,男,生于1978年1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被执行人廖金全,男,生于19672年10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廖彬与被执行人廖金全人格权一案中,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的(2016)渝0120民初921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廖金全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廖彬于2017-01-10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该案暂无可供执行条件,申请标的169569元,未执行到位16956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20��35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绍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美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