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2执3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北三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北三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市福乐药业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业有限公司,周立新,王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380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上海市花园石桥路33号36楼3606室。法定代表人张嘉宾,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三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古冶区习家套乡205国道北。法定代表人周立会,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唐山市福乐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古冶区三鑫高科技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周立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西路983。法定代表人程耿,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周立新,男,1964年6月12日生,住唐山市古冶区。被执行人王秀兰,女,1963年8月5日生,住唐山市路北区。本院在执行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河北三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市福乐药业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业有限公司、周立新、王秀兰合同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沪仲案字第083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执行。该案执行标的为106515797.64元、违约金6669364.33元及借款利息、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律师费、执行费均未履行。被执行人的财产目前尚不能处置,致使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沪仲案字第0830号裁决书的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2执38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国才执行员  杨子强执行员  涂德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海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