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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3执1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南康市丽天皮行、吴银生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康市丽天皮行,吴银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3执1444号申请执行人:南康市丽天皮行。被执行人:吴银生。本院在执行南康市丽天皮行与被执行人吴银生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吴银生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吴银生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判长钟骏荣审 判 员  黄敬敏审 判 员  林 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