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执1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贾卿与上海谌跃贸易有限公司、左宝龙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卿,左宝龙,彭小芹,王萍,上海谌跃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1196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06执1196号申请执行人贾卿,男,198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代理人李鑫棠、彭宪东,上海市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左宝龙,男,198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彭小芹,女,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王萍,男,1981年9月11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上海谌跃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申请执行人贾卿与被执行人左宝龙、彭小芹、王萍、上海谌跃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静民二(商)初字第7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左宝龙、彭小芹、王萍、上海谌跃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银行存款等财产线索进行调查,并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左宝龙、上海谌跃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房产。未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 伟 忠审判员 ��薛云嘉审判员 汤 静 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章 佳 璟审判长 仲 健审判员 薛 云 嘉审判员 汤 静 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章 佳 璟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