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2执16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渭民、马小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渭民,马小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2执16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渭民,男,1949年12月8日出生,住常山县。被执行人马小虎,男,1960年2月18日出生,住常山县。本院在执行刘渭民与马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马小虎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马小虎所有的浙H×××××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勇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萍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