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4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郝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郝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24执34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个体,住喀左县。被执行人:郝某某,男,汉族,个体,住喀左县大城子镇。被执行人:刘某某,男,蒙古族,职工,住喀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郝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对银行、房产、车辆管理等部门的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喀左县人民法院(2017)辽1324执3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占廷审判员 白金刚审判员 夏 立 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羿 士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