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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4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郝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郝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24执34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个体,住喀左县。被执行人:郝某某,男,汉族,个体,住喀左县大城子镇。被执行人:刘某某,男,蒙古族,职工,住喀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郝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对银行、房产、车辆管理等部门的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喀左县人民法院(2017)辽1324执3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占廷审判员 白金刚审判员 夏   立   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羿   士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