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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执保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赵志民、德州振华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志民,德州振华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保414号申请人:赵志民,男,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德州振华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申请人赵志民与被执行人德州振华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1425民初219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德州振华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为16×××10账号的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德州振华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为16×××07的齐河服务区工程款1073013.6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