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民终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徐龙与抚顺市自来水公司河南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龙,抚顺市自来水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民终8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龙,男,汉族,1988年6月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抚顺市自来水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裕民路3号。负责人:吕晓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富航,该分公司办公室主任。上诉人徐龙因与被上诉人抚顺市自来水公司河南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2017)辽0402民初4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徐龙于2017年6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龙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龙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关左健审判员 张帆& # xB;审判员 何 福 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 晓 姝 来源:百度搜索“”